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讨的论文

时间:2023-10-22 00:11:39
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讨的论文

对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讨的论文

引言: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立法应用主要就是为了针对受害者实施相应的补偿和救济,这也是对于受害者进行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作为民商法中比较特殊的制度类型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出了较强的积极作用和效果,尤其是对于责任人合约的遵循以及交易安全的保护发挥出了重要的价值; 但是在当前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应用过程中,因为其适用性问题也出现了各种纠纷和矛盾,这些都影响着连带责任的最终应用效果,因此,基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其基本的规定以及存在的各种类型,并且针对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进行把关,采取合理的对策进行应对,最终才能够提升连带责任的应用可靠性。

一、连带责任概述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给连带责任下一个较为明确的概念定义,相关法律学者往往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进行连带责任的探究和分析,但是连带责任的主要内涵和基本责任却能够得到相应的统一,其主要就是指责任中任何一个主体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具体而言,按照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因为一方原因而造成受害者出现损失时,多个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是其它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并非依据在具体的责任事故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而是需要共同承担所有责任,责任的消除也是按照所有责任的全部履行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责任人对于所有的责任进行了承担,那么相应的共同责任也就消失。针对这种连带责任的 ……此处隐藏2180个字……问题:

( 一) 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安工作实践性强,并非都是高科技、高难度,在很多方面都是一种经验的传承,这种经验的传承对于一名公安院校的学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新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作用,而忽略了这些宝贵的经验。这实际上对公安院校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既要了解、掌握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公安实战经验,又要紧跟时代步伐,努力将新媒体的应用作为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教学质量的方法,要尝试将传统教学方法和新媒体的运用做到有效融合,否则就将会出现顾此失彼、本末倒置的现象。

( 二) 注意“量”和“度”的结合

我们对新媒体的使用还要注意“量”和“度”的有机结合,千万不要为了使用新媒体而使用新媒体,切不可过度堆砌信息,造成华而不实,也不可对学生利用新媒体做与课堂无关的事不闻不问,而应当精心组织、科学策划教学内容,以人才发展的实现需求为指引,明确新媒体在教学过程中的定位,不搞花架子,不喧宾夺主。不同的教学内容及教学目的,要选择不同的教学媒体,并与之有机的结合,优势互补,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选用恰当的媒体和表现方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三) 注意保密问题

虽然作为公安院校的学生可以接触到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新媒体系统,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也应当注意保密问题。一方面,教师在涉及到一些有保密要求的或是特别敏感的信息上不得随意向学生透露,必竟学生尚未获得警察身份,还将受到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学生在利用公安内部信息完成教学内容时也要注意自觉保守秘密,切不可将不应发散的信息对外传播,否则,以新媒体实时共享和快速扩散的特性,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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